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召开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查听证会的公告
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具有重整可能性为由,于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为审查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破产重整立案受理条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定于年5月10日14:00时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听证。
相关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购房人或回迁户代表等利害关系人及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参加本次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利害关系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利害关系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个参会的利害关系人仅派1-2名代表参会。
利害关系人提交上述材料后,应按时参加听证会,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原标题:《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召开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查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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