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高龄老人的赡养纠纷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被告三人系原告的父亲和叔叔,原告的奶奶系85岁高龄老人,原告与其奶奶感情深厚,因爷爷去世后奶奶生病无人照料,原、被告双方遂商议由原告来照顾老人一段时间,三被告每月支付照顾费用。后原告为照料奶奶生活起居,垫付了生活费和医疗费用,但三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由此产生较深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
双方当事人本是亲属,却因老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且开庭时对立情绪较大、互相指责。承办法官考虑到用判决的方式直接处理此案,难以修复双方亲情裂痕,遂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组织调解,从法理、情理、伦理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互相体谅、解开“心结”。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石林法院在办理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从根源出发化解矛盾纠纷,使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在本案中,办案法官用心解决老人的赡养纠纷,让本是冰冷的一张民事调解书有了温度,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在他们年迈之际,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来源
石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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