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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意黎某萍等因开设赌场罪被綦江区人民

来源:石林 时间:2023/4/21

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兵,男,年9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被逮捕,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连,女,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年11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被逮捕。

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福,男,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年10月被判处管制一年。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年6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意,男,年7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萍,女,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3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焱,男,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元,男,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友,男,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Z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犯开设赌场罪,于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及其辩护人张渝、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及其辩护人张远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等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旅游文化街、两河口、万盛大道、万盛大道9号广进名都等地点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用扑客牌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

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均系赌场股东,各占一股,平均分配赌场营利。

年10月,被告人李某元加入霍某意一股,被告人娄某焱加入黎某萍一股,李某元、娄某焱分别与霍某意、黎某萍平均分配赌场营利。

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负责组织管理赌场、坐门打牌,被告人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负责坐门打牌。

被告人张某友受雇为赌场洗牌、抽头等。

年11月11日2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大道9号广进名都将各被告人查获,当场还查获参赌人员10余人,缴获扑客牌、骰子等赌博工具及赌资数万元。

二、年5月,被告人刘某福与吴某亮(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石林镇租用农房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用扑客牌以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余万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郑某兵、霍某意、黎某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郑某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娄某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郑某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有疾病,建议缓刑。

被告人张某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友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缓刑。

八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扣押在案的骰子、扑克牌、赌资;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户口信息、强制措施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系主犯,但被告人郑某兵安排场地、工作人员、保管水钱等作用较大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友系赌场工作人员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福、娄某焱、张某友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霍某意、黎某萍、李某元、张某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

对被告人郑某连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之前羁押的日。

即自年6月24日起至年2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起止日期见执行通知书。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之前羁押的32日。

即自年5月27日起至年7月2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霍某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黎某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娄某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之前羁押的32日。

即自年6月24日起至年1月2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九、对被告人郑某兵、郑某连、刘某福、霍某意、黎某萍、娄某焱、李某元、张某友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熊枫

书记员周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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