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人们祭祀扫墓时往往会点一柱清香寄托对已故亲人的思念,但这小小的举动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将引发山火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户外用火需谨慎,切勿在山地、林区、草地等场所焚烧。如果引发山火,就要负法律责任!
案件一
念某夫妇在曲靖市陆良县某镇上坟祭祖,期间念某使用打火机焚烧祭纸,不慎引燃杂草导致森林火灾,后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成功扑灭。经调查,火灾总面积.48公顷,经济损失共计.80元,森林火灾损失等级为四类。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念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念某承担恢复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的责任。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念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念某的行为,造成山体植被烧毁,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造林修复或者承担造林费用的责任。
最终,陆良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处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念某承担恢复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责任,对受损的83.49公顷生态公益林按照造林技术规范进行造林修复,若其不进行植被恢复或恢复不符合有关规定,则承担植被恢复造林费元。
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二
年3月,家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的胡某,祭扫时擅自用火,引燃坟边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7公顷,林地权属集体,其中国家Ⅱ级生态公益林27公顷、商品林公顷。
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未经批准,在上坟时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3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胡某引发森林火灾后,在现场救火,还召集他人进行扑火,并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其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失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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