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云南“旅游购物30天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有效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石林旅游形象,根据全市统一布置和安排,4月30日,昆明市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石林彝族自治县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今后游客在石林县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证照齐全的社会商品零售企业(店)所购买的旅游商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均可提出退换货申请。
昆明市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石林彝族自治县分中心设在石林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加挂“昆明市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石林彝族自治县分中心”牌子,并开通专线电话,统一受理游客退换货诉求,除中心总部外。石林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杏林大观园黑石箐景区游客中心、万家欢蓝莓庄园游客服务中心设立了游客退货咨询点。
昆明市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石林彝族自治县分中心的成立,标志着石林县旅游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的正式建立,这是石林县向广大游客做出的郑重承诺,是石林县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采取高压态势的具体举措之一,是促进旅游行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坚决抵制和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行动的具体体现。
一、游客退货的受理范围
1.企业范围
石林县内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遵守法律法规、明码标价的旅游购物商店销售企业。
2.游客范围
离开籍常环境旅行到石林境内旅游,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不从事获取报酬活动的人员。
受理退货商品的范围:
(1)珠宝玉石(含黄龙玉)类;(2)银器类;(3)茶叶类;(4)土特产类(包括预包装类的滋补保健品及食品类);(5)旅游商品类(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
二、实施的原则
1
“三十天无理由退货”原则。游客购物之日起30天内退货。
2
“合法消费”原则。游客须在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的旅游购物销售企业购买商品;退货商品未因人为原因造成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
3
“票据齐全”原则。退货时,游客提供所购商品的正式发票及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4
“谁销售谁退换”原则。游客退货诉求,由分中心督促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办理退货手续。
5
“跟踪服务”原则。中心适时跟踪退货办理情况,直至退货办理完毕,中心在办理完毕后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访。
6
“配合调查取证”原则。团队游客购物退货时,游客应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
编审/校对:朱永发、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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