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林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云等十四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向我院提起公诉。
年2月26—27日,我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同年3月22日,我院对被告人谢某云等十四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我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对被告人谢某云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六年零六个月至十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和罚金的刑罚;对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八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要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审/校对:朱永发、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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